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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

2020-12-22     来源:大国资讯   

教育部发文,扭转高校“唯帽子”倾向

  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

  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扭转高校“唯帽子”倾向,提出不给人才贴“永久牌”标签、完善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培养支持各类人才等意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近年来,教育系统以实施人才计划为牵引,吸引和集聚了大批高层次优秀人才,带动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人才评价制度还不够完善、改革举措落实还不到位,“唯帽子”的问题依然存在,亟须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予以克服。

  正确理解人才称号内涵、正确认识人才称号获得者的使命责任……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

  不给人才贴“永久牌”标签

  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首先要解决应该“怎么看”的问题。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介绍,人才称号是对人才阶段性学术成就、贡献和影响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也不是划分人才等级的标准,获得者不享有学术特权。授予和使用人才称号的目的是赋予人才荣誉、使命和责任,为广大人才树立成长标杆,激励和引导人才强化使命担当。

  为强化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的责任与使命,引领广大人才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意见》还从加强岗位管理的角度对高校提出要求:加强对人才称号获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职报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出要健全兼职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对人才“双聘”“多聘”情况的监管力度;完善人才称号退出机制,实现人才计划能进能出。

  《意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角度,强调要平等看待各类人才,不将高层次人才等同于人才称号获得者,不把人才称号作为评价人才、配置学术资源的唯一依据,不单纯以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评价人才队伍建设成效。

  从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的角度,强调第一身份是教师,要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自主创新和自立自强,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和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强化价值引领,坚守精神追求,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努力成为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典范。

  “在教学评估和学科评估方面,《意见》提出要坚持对师资队伍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将人才称号和数量作为评价的直接依据,减少评价结果与学术资源配置直接挂钩。”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介绍。同时,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方面,提出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学成效,强调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和考核周期,优化评价标准和方式,合理运用综合评价、分类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同行评价等方式科学开展评价。

  此外,在各类学科基地评估、学位点申报、项目评审、评奖评优方面,《意见》提出要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得将是否获得人才称号或人才称号获得者数量作为限制性条件或评价的重要内容,有关申报书中不设置填写人才称号相关栏目。

  扭转过于看重人才称号的倾向

  为规范高校人才招聘和引进工作,《意见》提出多方面举措——

  《意见》要求高校精准提出人才招聘和引进岗位需求,不将人才称号作为硬性指标,不针对人才称号获得者发布“明码标价”的招聘广告;

  《意见》提出要统筹用好国内外人才资源,不将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作为人才招聘引进的限制性条件;

  《意见》强调严格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招揽和引进人才,不得招揽在支持期内的高层次人才,禁止采取“不要人事档案、不要流动手续”或另建人事档案的违规做法招揽和引进全职人才。同时明确人才成果归属问题,要求严格按照署名单位认定、不随人走。

  《意见》还明确,发达地区不得片面通过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特别是从中西部、东北地区挖人才。要合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层次人才流动的前期培养投入补偿机制。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人才称号获得者与学校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为实施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意见》提出推进人才计划改革,应该如何准确把握改革的目标和举措?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人介绍,一是精简教育领域各类人才计划,对原有人才计划进行优化整合;二是强调在相同层次人才计划实施中,高校要避免重复推荐人选,同一人才在计划支持期内只能获得一项;三是要求认真检视正在实施的人才计划,明确定位,完善制度,依法管理;四是提出对人才计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实施成效不佳、重复支持、没有实质性支持举措的要及时终止。

  为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意见》还提出一系列培养支持各类人才的举措。

      一、坚持分类施策。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为不同发展阶段的人才提供应有的支持,搭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需求的发展平台。

     二、结合高校实际。强调要统筹考虑人才称号获得者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养和支持体系。对在支持期内的人才称号获得者,按照政策和合同约定落实配套的条件保障;对其他人才,健全针对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则上不设置年龄、资历等非学术性门槛,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三、重视青年人才。强调要加大对青年优秀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力度,提供长期稳定、丰富多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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