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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成年人网络打赏产生纠纷可以退还

2020-05-20     来源:大国资讯   

       国务院新闻办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说。

  此外,受疫情影响,给孩子报的培训班迟迟无法开课,也是家长们普遍面临的问题。对此,意见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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